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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产权过户、房屋交付及税费承担

2020-05-05 来源:独旅网

  3.1 还款解押:在乙方支付完毕第2.4.1约定款项的前提下,甲方应在20__年2月28日之前到用该房产作为抵押的原借款方办理预约申请提前还款手续。在乙方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前提下,甲方应在   20__年5月31日   之前到用该房产作为抵押原借款方办理完成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提前还款、按照原借款方要求将足额钱存入还款账户、注销抵押登记)且承担相关费用,并保证房屋符合过户条件。

  3.2 甲方须在上述房产符合过户条件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并配合乙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3 如因为国家房产政策调整等非双方过错原因,造成乙方客观上确实无法购买该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应于五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所有款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4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   首付房款60万元(陆拾万元整) 之日腾出房屋给乙方占有使用,并将房屋门钥匙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志。

  3.5 交付日之前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物业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前结清以上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从尾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交付日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6 甲方应负责在产权变更后 60日内   将落户于该房产内的户籍关系迁出。

  3.7 房屋交易涉及的甲方或/和乙方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契税、增值税(如有)、房屋转让手续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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