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保障国家和集体以及广大旅客、业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公路发【20__】2号《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交通部10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确保运输生产的正常运行,车站与进站营运车辆经营单位(业户)特签订本责任书,条款如下:
一、进站参运车辆必须具备持有合法营运证明文件,持有有效“四证一牌”及运输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线路牌和运输单位驾驶员上岗证明。
二、严格“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制度。车辆必须备齐运行安全设施 (灭火器、三角木、玻璃锤、停车警示牌、安全带等并应齐全有效)。
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停车摆放应拉好刹车、关闭车辆总电源、锁好 门窗。
四、进站营运车辆必须做好客车内外的清洁工作,要干净整洁、卫生。各 种标识应按规定张贴、摆放整齐,不准在站场内倾倒垃圾。
五、严格履行安全例检和调度报班制度,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 和未报班的车辆不得配载承运。
六、凡进站营运车辆不得私运行包货物和站内揽客,必须做好危险品自查,严禁利用驾驶车辆的便利,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和运输,行包托运必须交行包快运部安检方可办理托运。
七、在站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进库、发车应听从发车员旗、 笛指挥,站场内不鸣高音喇叭。
八、进站参运车辆必须遵守车站站场管理规定、并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接受监督。
九、以上条款如有违反,一律按站场管理,站务稽查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十、责任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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