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高级中学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岗位担任或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高级中学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人事安排、人事调整或乙方工作能力或敬业情况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亦有权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岗位以外的工作,乙方须予服从。此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既可以任命乙方担任某项管理职务,也可以免除乙方该管理职务,是否任命或免除乙方管理职务,属于甲方的自主管理行为,不构成合同义务。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按甲方薪酬制度相应调整乙方薪酬,甲方任命乙方担任某项管理职务的,在乙方担任该管理职务期间,按甲方薪酬制度另行给予相应的职务津贴,各项津贴不属工资。
乙方必须全职为甲方工作,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兼职工作(无论是否领取报酬)。
必要时,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岗位培训或与之相关的培训。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实行固定期限,合同期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共计11个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自 年 一月 日起计。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甲方有权延长乙方的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最长时间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有意延续劳动关系,再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任何一方无意续签合同,均属合法权益,另一方应予理解,不得无理纠缠。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乙方工作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周周共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课教师依课表正常上课,依办公时间坐班办公,则视为完成劳动时间。非教学人员,周一至周五劳动时间不足40小时,可劳动6天补足40小时。因工作需要,甲方还需要乙方加时的,乙方须予服从。甲方依本合同第四条(工资待遇)约定给予乙方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如有)中,均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即包含了乙方的加时工资,因此,甲方安排乙方加时的,无需另外给付工资。正常国定节假日、校定月假日需加班,按相关规定另行付加班工资。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休息时间(调休)。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假日。任课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合同期内的寒暑假期发基本工资;非教学人员寒暑假上班属正常上班,不属加班。
第四条 工资及其它待遇
甲方实行基本工资、职务津贴、课时津贴、绩效工资制。工资待遇依岗、依职而定,不同岗、不同职则不同酬,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调整乙方岗位的,按甲方薪酬制度相应调整乙方工资。
甲方每月10日前向乙方发放上月工资,遇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顺延。
合同期内,如甲方基于自身情况和乙方的工作表现给予乙方经济奖励,该奖励不属于工资,且给予经济奖励不构成甲方合同义务。
甲方如依乙方工作性质给予乙方相关包干费用(如通信费用、交通费用等),系乙方为了甲方工作的需要所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工资。甲方根据自身制度和情况给予乙方某项补贴或福利,该补贴或福利不属于工资,且给予补贴或福利不构成甲方合同义务(劳动法强制规定的待遇除外)。
乙方工资、奖金等收入须依法纳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 劳动社会保障、其他待遇
甲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在甲方所在地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双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待遇。
乙方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离职时不得提出与此有关的补偿要求。
甲方在甲方所在地为乙方购买社会医疗保险,双方按法定缴纳保险费用。乙方不愿意购买医疗保险,则乙方医疗费用一概自理。
第六条 规章制度及乙方基本义务
甲方依法、依规、依甲方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乙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3、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规范。
4、在本合同期间及本合同任何原因终止后 三 年内,严格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甲方给予乙方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如有)中已经考虑到了就上述保密义务应当给予乙方的保密费,因此,甲方无须再另行支付给乙方保密费。
5、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6、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
7、严格履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乙方试用期内在下列情况下,( www.)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甲方在试用期内组织岗前培训或与这相关的培训,乙方经培训考核未能合格的;
2、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能完成其工作任务的;
3、其它乙方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
4、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乙方在合同期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在确立劳动关系期限中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伤害的;
3、乙方违反法律被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4、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整、安排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
3、在甲方的绩效评价和过程评价中,达到辞退标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故意并严重损害或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须办理离职手续,包括资料、物品等移交手续,并与甲方办妥工作交接,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2、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为招用乙方而支出的招录费、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须按乙方在甲方的月基本工资的 五 倍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乙方尚须补充赔偿。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xx年9月1日 20xx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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