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堂用工人员编制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2.食堂从业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3.学校招聘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不得录用。不录用年龄超过55周岁以上的人员。
4.新参见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后勤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含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的人不得从事后勤工作。
6.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上岗。
7.食堂人员的报酬由学校决定,每月结算到人。
8.学校临时工由学校统一聘请,不能长期请人顶班。确因特殊情况(大病住院、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需请长假必须报经学校同意,超过XX月由学校找人顶替,所有待遇归顶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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