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杜长军 乙方:许军
身份证号:x017 身份证号:x21458 住址:泾川县荔堡镇沟圈村张咀社 地址:泾川县党原乡樊家村三社 经甲乙双方于20xx年2月25日共同商定,甲方将东运集团平凉客运公司营运车甘L19046,华亭—西安当日往返班车与乙方入股合伙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该车车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伍万元整(¥:3250000.00元整),公司押线路保证金贰万元整,安全风险金伍仟元整,信用保证金伍仟元整,线路牌押金叁佰元整属甲方现金。具体协议如下:
一、入股概况:20xx年2月25日杜长军将甘L19046,华亭—西安营运班车的五分之一股份转让给许军拥有,许军出资陆拾伍万元整。杜长军拥有五分之四的股份,出资贰佰陆拾伍万元整。
二、入股期限及债权:自20xx年2月26日起入股至车辆营运结束,如一方有特殊情况或不愿经营。股权需转让时,经甲、乙双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评估作价后转让经营,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自20xx年2月25日以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从2月26日以后的所有公司费用及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承担。
三、盈余分配:从20xx年2月26日按股东所占比例同比例分配盈余,按月结算,按月分红。乙方在公司抵押三个月营业收入后,方可按结算分红。(例:20xx年6月份分红3月份的结算分红,以次累推)。
四、禁止行为:禁行股东与其他人经营同线路的其它车辆,禁止股东从事损害合伙车辆利益的活动,本车辆不承担股东于本车之外的债权债务。
五、声明和保证:股东各方面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在此合作中,股东代表其家庭财产共用人,若任何一方股东遭遇不可抗力,其家庭财产共用人要承担其应尽责任。股东投入的资金均为股东的合法财产。
六、争议的解决:可协商、协调、仲裁,也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七、不可抗力: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其间应终止,若其财产共有人在此期间没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并有能力情况下,可以代其履行合同。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股东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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