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贷款人:
借 款 合 同
编号: 惠农信(20 )借字第 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类型及用途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 (新增借款、还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币种和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日/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和到期日、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的为准。
第四条 放款方式
贷款人直接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如下帐户,自借款人如下帐户收到贷款人划入款项,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为履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用途的承诺,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直接将借款款项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的账户(注:交易对手是指借款人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加工承揽、建筑施工等有关交易的合同相对方):
1、账户一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2、账户二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3、账户三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4、账户四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5、账户五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发放贷款,而后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将借款款项通过借款人的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上述账户。
第六条 借款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 ‰。
第七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借款人与交易对手已经签订与固定资产项目有关的交易合同并且该等合同持续合法有效且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
7、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8、固定资产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第八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 (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年结息;D、利随本清),按月/季/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 (A、月;
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按借款凭证和/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九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 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贷款实际发放满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的担保
1、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十一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借款人的资料。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贷款情况等资料及信息以及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等,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资料以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
7、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真实性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接受贷款人对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以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发行债券、向第三方借款等实质性增加债务的融资行为;
(6)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9、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0、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1、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2、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
13、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4、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5、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6、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7、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能收到贷款人主张权力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18、保证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
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9、通过对借款人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0、审查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及交易合同等以确定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
11、调查借款人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1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事项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
(3)固定资产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借款人虚构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关系或虚增与交易对手的交易金额;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6)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7)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8)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信用下降;
(9)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10)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1)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12)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3)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14)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及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但非必须)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或停止受托支付;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6)行使担保权利;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计收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 计收复利;
(9)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按每日 计收罚息;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 收取违约金;
(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据;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还款计划书;
(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贷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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