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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计算复利)

2022-02-19 来源:独旅网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统一信用代码:

  住址/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统一信用代码:

  住址/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统一信用代码:

  住址/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2、借款用途: ;

  3、利率 : ;

  4、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算日)起至 年 月 日(截止日)止;起算日以实际支付日为准,实际支付日晚于起算日的,截止日予以相应顺延;

  5、乙方按月支付利息,日期为每月 日之前。

  第二条 提供借款和还款

  1、甲方提供借款方式:现金/转账;

  2、乙方应在约定的截止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并每月应在约定的付息日之前支付利息;

  3、乙方部分清偿借款的,其还款顺序如下:

  (1)逾期利息;

  (2)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利息;

  (4)本金。

  第三条 抵/质押

  1、乙方自愿以其所拥有下列财产作为抵/质押物: ;

  2、抵/质押物的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抵/质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供与抵/质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抵/质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质押物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出租或转让的,租金或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借款。

  第四条 保证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第五条 乙方、丙方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2、乙方、丙方应保证提供对甲方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3、乙方、丙方变更住址、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甲方;

  4、乙方、丙方如发生重大变故、财务危机和面临重大诉讼、仲裁或处罚时,应立即如实向甲方披露。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1)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甲方与乙方或丙方无法取得联系的;

  (4)乙方抵/质押物不真实、产权不明、与实际价值不符或有灭失风险的;

  (5)乙方或丙方发生重大变故、财务危机和面临重大诉讼、仲裁或处罚,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

  (6)乙方超过1个月不足额支付利息的;

  (7)乙方或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的,除按约支付利息外,另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每日加收万分之 的逾期利息;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承担逾期利息之外,还应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七条 其他约定及附则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向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即时视为送达。

  3、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亦作为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联系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4、本合同没有丙方的,不影响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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