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档案室应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关于档案鉴定的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
2、 对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可提出销毁意见,并填写销毁清册,报学校领导和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
3、 销毁时应指定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方可执行销毁。
4、 档案专(兼)职人员因工作变动,需办移交手续时,应将全部档案材料清点后,交予新的`负责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5、 交接档案材料必须严格履行手续,有关人员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案卷数目等,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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