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校住宿生都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在使用公共财物过程中,属于自然损坏的要及时报修,人为损坏的要赔偿。
一、公共财产损坏赔偿的确定
具体区分标准:
(1)由于质量问题或使用年久损坏属自然损坏;
(2)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属人为损坏。人为损坏分为过失损坏与故意损坏。
处理原则为:
(1)过失损坏照价赔偿;
(2)故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加2—5倍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二、赔偿责任人的'确定
宿舍室内物品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当事人不明,由全室人员分摊赔偿。损坏公共场所物品的,当事人主动承认的照价赔偿,被检举揭发或查出的加倍赔偿。
三、赔偿程序
由宿舍管理人员报修,总务处负责对损坏公共财物进行鉴定,并拟定人为损坏的赔偿金额,报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备案。赔偿通知由学生工作处、总务处联合发出,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执行。赔偿通知下达之日起,当事学生须在7日之内缴纳有关费用,若当事人拒不赔偿,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暂缓毕业。
四、赔偿及维修费收取
赔偿及维修费由院总务处核定,由财务处按实收取。具体赔偿金额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