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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年度借款合同

2020-02-14 来源:独旅网

  合同编号:

  ________银行印制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签订的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借款利率的,无须得到保证人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七条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方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保证期间内,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行为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 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十条 保证期间内,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一条 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二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

  2.

  3.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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