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门面装潢。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甲方装饰门面系合法租用。
2.工程地址:
3.门面实际面积平方米。
4.工程内容:
5.委托方式:精装修全包(包工包料)
6.工程开工日期:
7.竣工日期:
第二条:工程价款工程价款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门面装潢施工内容单及价格》
第三条:质量要求达到装修行业验收标准。
第四条:材料供应(乙方按合同要求自行购买)。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开始拆除,甲方应给乙方预付30%;当工期进度过半时,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3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结算。
(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5%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5%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
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乙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工程验收。
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10%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
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业主):
乙方:(签章)
住所地址: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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