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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罚款通知

2020-09-18 来源:独旅网

  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xx年5月1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无资质私自建设汽、柴油加油站并使用。20xx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经查:该加油站(撬装式加油站)为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搭设在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站内的汽、柴油销售给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车辆使用,未见该加油站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该加油站的使用和经营活动,并要求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益顺和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海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实: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你公司的主体及经营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及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内部定点加油合同,证明你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证据三: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均由双方签字确认。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六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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