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
瑞安市房产管理局:
本抵押人在明知国家有关不动产抵押登记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解决资金困难,自愿以本人所有坐落在 镇(乡)办事处 (门牌)证号为 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现本人(单位)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对本承诺书所涉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又本本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你局无涉。
即使在本承诺书所涉及的抵押权登记被依法确认无权或未生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本人(单位)自愿放弃向你局行使任何形式的实体上与程序上的民事或行政的法律救济权与追索权。
如果你局为此承担了法律责任,有权向本人(单位)行使追索权利; 上述签字确系抵押人本人所签。房屋所在村委会意见: 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同意处置(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公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为未有所在村统一出具同意处置意见书的单户抵押人使用)
2、上述房屋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记载一致,在房屋登记后没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经本人(单位)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书(抵押人): 年 月 日
证明人: 有进行拆除、拆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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