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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范文

2021-01-27 来源:独旅网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资源共享的应急机制,有效防止和及时救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降低事故危害程度,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水利系统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及其它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各单位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及特种设备等专业性生产事故,依据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水利局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水利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1.4.3属地位主,条块结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遵循属地位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及时报告水利局安委会,接受水利局指导,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1.4.4规范有序,保障到位。依据国家、省和水利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各单位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到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物资器材、措施等落实到位。

  1.4.5信息准确,运转高效。坚持事故报告、响应与处置各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险情,及时报告,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相关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安福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协调办公室、专业应急协调部门、应急救援专家组、各单位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组成。

  2.1.1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根据具体事故情况,领导小组组长可临时指定其它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2.1.2应急协调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安委会办公室,在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1.3专业应急协调部门为水利局党政办、建管股、农水股、水政水资源股、河长办等。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修订)、发布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2)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预警工作;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

  (4)向县政府和水利厅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5)组织专家分析事故情况,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应急指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

  (6)及时向上级及水利系统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工作。

  2.2.2应急协调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工作制度,负责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

  (4)事故发生后,负责协调应急保障,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生活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与专家保障、救援设备保障等工作;

  (5)配合县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相关信息发布;

  (6)负责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和修订;

  (8)承担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专业应急协调部门职责

  (1)党政办: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水利局事故应急协调办公室做好救援宣传、通信与信息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2)建管股:在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水利局应急协调办公室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农水股:在农田水利、农村人畜饮水、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水利局应急协调办公室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水政水资源股:在水利执法、水资源调查工作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水利局应急协调办公室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河长办:在发生所辖河道保护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水利局应急协调办公室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在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指导下,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储备足够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2.4水利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成立以水利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在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时,为事故抢险方案提供技术咨询。

  2.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2.5.1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应急救援机构和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要严格执行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应急处置指令,按照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全力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2.5.2应急救援队伍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消防及其它特种救援机构建立健全联系协调机制,必要时请求支援。县防汛机动抢险队为水利局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3事故主要风险及预警与报告

  3.1事故风险

  全县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有:河(渠、沟)道及其建筑物损毁、水库(塘坝)垮坝、机电设备(施)事故以及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中发生人身伤亡、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所有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3.2事故预警

  各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报告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局属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按照规定和事故情况上报当地政府、水利局安委会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报告的方式可采取先口头或电话报告,随后尽快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电话:),夜间和节假日向局值班室报告(电话:)。

  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伤亡和损失情况,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3.2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得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应急响应、处置和结束

  4.1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水利局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或评估,并向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建议。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

  4.1.1 Ⅰ级响应:

  发生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Ⅰ级响应。在省级和县级应急预案未启动前,水利局安委会主任、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领局应急领导小组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和督导事故单位按照相应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和保障任务。

  4.1.2 Ⅱ级响应:

  发生3-1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在县级应急预案未启动前,水利局安委会主任、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领局应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督导事故单位按照相应预案完成应急处置及保障任务。

  4.1.3 Ⅲ级响应:

  发生1-3以上死亡(含失踪),或50-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水利局安委会副主任、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领局应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督导事故单位按照相应预案完成应急处置及保障任务。

  4.1.4 Ⅳ级响应:

  发生造成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水利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督导事故单位按照相应预案完成应急处置及保障任务。

  4.2 Ⅰ、Ⅱ级响应处置措施

  4.2.1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Ⅰ、Ⅱ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和可控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行动:

  (1)通知相关单位、地方政府采取救援行动,并提出相关要求;

  (2)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请求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指导;

  (4)对事发地政府和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要求;

  (5)派有关救援队伍、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协助指导预防或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调集抢险救援物资,必要时请求县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7)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8)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政府;

  (9)落实上级部门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2各乡镇发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时,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救援专家组、新闻报道组等若干工作组,协助乡镇政府救援。

  4.2.3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设立八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工作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施救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生、控险、排险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抢救伤员,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4)疏散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5)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并组织车辆运输。

  (6)救援专家组:提供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

  (7)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交通、食宿,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置等后勤保障工作。

  (8)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4.2.4要确保参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3 Ⅲ、Ⅳ级响应处置措施

  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发生较大以下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视事故情况,启动Ⅲ、Ⅳ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派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督导事故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启动本级相应应急预案。

  4.4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论网站等)由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新闻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指导,重大情况报县政府决定。

  4.4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善后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损失评估、伤亡人员补偿、人员生活安置、灾后重建、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的人员,确保职工思想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5.2应急救援报告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事故处理经过、采取的救援措施及效果;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的电话要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6.2物资装备保障

  县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工程抢险、个人防护等各种装备,明确预备调用的民间装备,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要做好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建相应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经常性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6.4交通运输保障

  在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各级救援机构要积极协调事发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调运。

  6.5医疗救护保障

  水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各级救援机构在应急响应期间,要积极协调事发地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护,并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确保医疗救护队伍适时进入现场救治。

  6.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6.1宣传教育。各单位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向职工和从业人员说明生产及生活场所的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助等方面的知识,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6.6.2培训。各单位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做好应急指挥机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和应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6.6.3演练。各单位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的演练。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由本级应急管理机构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或主管部门提交演练报告。

  7其它事项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办公室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并报水利厅批准后实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害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害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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