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艺美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冬林,公司是先由谭冬林个人成立,后由谭冬林转让部分股份给阳文斌,即公司现是由谭冬林阳文斌两位股东组成,即甲乙双方合资创办,甲方占股份总额65%,乙方占股份总额的35%
现乙方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提出退股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并将股份转让给甲方,由甲方自行处理。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返还乙方人民币元整(¥:)。
2、乙方退股后,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
3、本协议签订后,公司盈亏材料货款账务往来及工地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与乙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乙方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交回公司向其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与甲方交接好与公司有关事情,
乙方退股后不得带走公司内部资料和信息,不得诋毁公司。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订地点乙方:年日月
还款协议书
甲方:卢贤敏
乙方:江裕仁
一、重庆锦利塑业有限公司江裕仁将所有股份持有权转让给卢贤敏。
二、乙方退股后,甲方于本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1,280,000。00元),20__年8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960000元),余款96万元及利息于20__年底之前还清。
三、甲方自愿将重庆市两江新区逸翠庄园32幢13号、福清市江滨小区(西门车场)4号楼604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给乙方,甲方还清乙方款项,乙方无条件归还甲方以上两套房产及相关手续,甲方未能兑现还款金额乙方有权按市场价变卖抵押房产。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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