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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特殊约定

2024-04-13 来源:独旅网

  4.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丁方的股东之一,乙方不要求进行工商变更手续,乙方作为隐名股东,相应的股权由     代持。丙方受乙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因股代持所发生的合理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2乙方丙方双方按照双方实际持有的丁方的股权比例对丁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3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随意处分属于乙方的股权(转让或者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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