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备注:该价格涵盖该产品的起苗费、包装费、运输费。
1、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打包严密不散不裂,亦做封底处理;2、生长健壮,无病虫害,主干侧枝无明显擦伤无折枝:3、有主干灌木干高40—60公分,丛生灌木不少于5分枝、棣棠不少于8分枝,宿根花卉三芽以上;4、灌木不秃腿,冠幅25—30公分;5、运输中应采用避荫网覆盖,保持水分。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以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按规范,用无纺布或草绳包装由供货方承担。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4、1产品的交货单位
4、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4、3运输方式4、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第五条产品货款的结算
5、1产品货款的支付方式:
5、2甲乙双方选择第方式结款
(1)在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款项。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作为定金,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部分在付清。
第六条验收方法:
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7、1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7、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要求、单位、数量不符合
约定的,应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
7、3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规格要求、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8、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8、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要求、单位、数量不符合同约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退,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乙方逾期交货的,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费用。
8、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规格要求、单位、数量不符合同约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8、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9、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万分之三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
9、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机关的证明文件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所涉及的苗木在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供货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合同盖章名称一致,否则不予于付款。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法律仲裁。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供货方(盖章):购货方(盖章):
负责人:授权人: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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