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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

2022-03-28 来源:独旅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__年____月身份证号码:民族: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工种:_______个人住址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_______乡镇(街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共 年。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______________岗位(职位、工种)的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第四条 乙方工作地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六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元或按 执行。

  第七条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甲方根据经营发展的情况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乙方在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等保险福利待遇。

  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及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定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九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见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隐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剪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专业、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三条、都二十四条解除本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 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乙方在试用期间内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就、合同:

  (一)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 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 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四)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时乙方有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期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乙方有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乙方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甲方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本合同第二

  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二条 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本合同,除甲方维持或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本合同的,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年限和乙方在本合同解除(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五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外,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一下的标准加付额赔偿金。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六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患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幻觉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害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接受乙方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第三十九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二、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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