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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2020-08-01 来源:独旅网

  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亦属于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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