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森林防火义务,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林区配备的兼职或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隔离带、使用枪械狩猎、爆破施工、丢烟头火种、烧火驱蜂、驱兽、烧火取暖、野炊、点火照明、小孩玩火、拜坟燃放鞭炮礼花以及烧纸钱香烛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五、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特此通告。
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xx年1月1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