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上海A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元及利息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起,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包装材料产品。至20xx年7月,被告累计拖欠货款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验收货物之后,无正当理由却拒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A有限公司
20xx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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