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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

2023-06-30 来源:独旅网

  申请人:付,男,汉族,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湖南岳阳,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东xx区花园康怡居5座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张,女,出生年月日不详,xx省天门市人,其他个人信息应该由被告人张提供···

  被申诉人:张,男,x年6月5日生,xx省天门市人,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镇xx村7组号,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恭请你院依法将张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人,以便彻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基本是非观念。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被申请人侵占罪【实际上依法应该认定为诈骗罪】一案,案发时间已经五年多···一审两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已经公开承认用于诈骗案涉款项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宜昌某支行】是张帮助张xx办理的;案涉赃款也是张亲自帮助张转移的。另有经庭审查证之书证证明张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实施了重要犯罪行为。

  有鉴于此,申请人和代理人均认为,我们务必将张传唤到案接受审判。因为涉案犯罪行为实属被告人张与其胞妹张合伙所为,如果张不到庭接受审判,永远也无法彻底查明案件事实,无法准确有效处理案件。张之前虽然也在申请人手下工作过,但是,涉案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张与申请人再无任何联系,申请人确实已经无法找到张,只有通过被申请人张才能找到其胞妹张。

  再有,为避免被告人张出庭接受审判过程之中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甚至信口雌黄等不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情形的出现就必须进行必不可少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工作最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尽快将被告人张胞妹张传唤到案,接受审判。

  为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有效进行,申请人和代理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次申请将被申请人即其共同犯罪嫌疑人张传唤到庭,责令张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行为人身份参加诉讼。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电话: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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