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安员主要任务及护卫范围:
1、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以及维护工作区范围内治安秩序”的保安护卫工作。
2、护卫地点和范围、职责: 。
3、工作时间和范围: 。
第二条 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
1、甲方共聘用保安人员 名,其中保安队长 名,保安班长 名,保安员 名,全部由乙方提供。
2、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酬金、付款办法:
1、甲方向乙方交付有偿保安服务费为:保安人员 元/月× 人 元/月,每月合计 万元整(¥ 元)。
2、付款办法: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和保安员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费发票,每个月付款一次,甲方应在收到发票的7个工作日内,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上个月保安服务费。以后付款时间和办法以此类推,逾期不付款每日按拖欠的保安服务费数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3、本合同货币计价单位为人民币。
第四条 保安员的管理
1、保安员由甲乙双方实行双重领导,根据任务需要双方共同研究部署保安力量。
2、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保安员的业务、技术、政治思想教育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3、按《劳动法》规定保安员每天工作时间不超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人每周休息二天。因甲方工作需要加班时,乙方保安员应给予积极配合,但甲方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给保安员。
4、保安员在护卫范围内因工作致伤、致残、致死和遭遇不测时,由乙方按社保局有关规定处理。但甲方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保安员给予精神和经济上的补偿。
5、保安员须服从辖区派出所领导和指挥以及业务上的指导。
6、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安员应当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保安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有权对工作不合格保安员提出处理意见。
2、甲方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和需要免费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场内通讯器材。
3、甲方要建立健全“三防”等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以便于保安员依章执行,同时应教育本单位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和支持配合保安员的工作。
4、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录用乙方员工。否则,应视为甲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为合同有效期内全部保安服务费总额的30%。
5、若甲方实际经营权、所有权进行转让、买卖、移交的,应将实际情况提
6、甲方须按时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派出的保安员必须具备政治思想良好(无犯罪前科)、文化素质较高(初中以上)、仪表端庄、身材高大(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工作责任心强等条件。
2、乙方负责保安员的工资、证件、业务培训、组织管理、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并按规定发放保安员的工作服装。
3、原则上,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保安员从事护卫范围外或超越保安职权的工作。若违反,甲方负责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
4、因工作需要,乙方有权调换保安员,有权辞退不合格的保安员,但必须提前知会甲方。
5、在合同签订时,如甲方存在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仲裁)事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将详细情况明确告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保留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6、本项目乙方法人授权人为 先生(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授权该法人授权人全权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事务。
第七条 特约服务
1、定义:特约服务是指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在不影响正常保安工作的前提下,甲方需要额外增加的超出保安工作范围的服务事项。
2、费用标准:对于偶尔发生、时间短暂、劳动强度较轻的零星特约服务事项,在不影响正常保安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可义务为其免费提供服务。对于有规律性、经常性发生的特约服务事项,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按成本价格向甲方收取一定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3、特约服务具体事项及费用标准: 按实际情况双方协定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自身义务而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为合同有效期内全部保安服务费总额的30%。
2、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确需中止或解除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两个月服务费作为损失赔偿。
3、甲方未依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规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并且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保留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合同履行期间,在保安员工作时间、能力和职责管理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经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并认定确属保安员失职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或部分责任:
⑴甲方债务民事纠纷、甲方盘点发现的短少、无明显盗窃痕迹的被盗事故、犯罪分子持械公然暴力抢劫、甲方工作人员自盗,或发生被盗事故,被盗物品为现金、古董、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收藏品、私人财物、个人可随身携带的物品、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⑵由不可抗力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配合甲方尽力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雷击、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战争、社会暴乱等意外事件,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等;
⑶甲方财务部门的库存现金额度应当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库存现金数额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或数额较大时,甲方应另行委派专人值守;
⑷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现护卫范围内存在人力不足或其它安全隐患,甲方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及时消除。如乙方已经以书面提出且工作中已尽到勤勉审慎之义务,因甲方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责任归属未查清之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忠实履行各自义务,
6、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责任事故乙方需要保险理赔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并于事故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理赔所需的各类证明资料。如因甲方过错而导致理赔不成,该部分损失或风险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仅补偿应赔偿甲方损失中超过保险赔偿的部分。
第九条合同期内发生责任事故,乙方的赔偿额不超过物品原值抵扣使用折旧后的价值,同时单次最高不超过当月保安服务费总额,如保安服务费总额超过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则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为最高限额,具体赔偿数额由双方在上述限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甲乙双方企业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经过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本合同由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姓名章的,签署人应出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事项,应本着“友好合作、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则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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