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银行方):
乙方(客户方):
为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定期核对并确认银行账户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一、 本协议所指账户,包括乙方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及其辖内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存、贷款等账户,包括:
账号 开户行
二、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对账服务方式:交易明细查询和余额对账。交易明细查询方便客户核对账户交易明细,掌握未达账项;通过邮寄、自助回单打印系统和网上银行向客户发出余额对账单,供客户核对,以确认账户余额是否正确无误。同时甲方根据相关对账管理要求不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有义务在收到对账信息后主动配合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
三、 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对账(请在□划√):
1. 网上银行电子对账:(1)□电子证书登录 (2)□用户名、密码登录
网上银行电子对账即指由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系统向乙方发送电子对账单,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证书、或凭网上对账用户名、密码登陆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单查询、打印和提交对账结果的对账方式。
2. 纸质对账:(1)□邮寄对账 (2)□自助对账
邮寄对账:即指甲方委托第三方外包公司以送达方式将纸质余额对账单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核对后反馈纸质对账单回执的对账方式。
自助对账:即指由甲方在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配置自助回单打印机,由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ID卡(或凭账号)、密码登陆自助回单打印系统进行对账单查询、打印,和回收纸质自助对账回执的对账方式。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电子对账方式的,甲方不再向乙方发送纸质对账单和对账回执。
四、 乙方确定纸质对账后以下人员为对账联系人:
1.姓名1: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地址: 邮编:
2.姓名2: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地址: 邮编:
五、 对账日为对账周期的最后一日,对账周期分为月、季、半年、一年,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账户性质、余额、活动频率确定与乙方的对账周期,具体以甲方实际发送余额对账单频率为准。
六、 若甲乙方双方选择网上银行电子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1. 采用电子证书登录网上银行的电子对账,乙方必须成功注册广西北部湾银行网上银行,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与甲方对账。乙方授权、指定对账人员必须是其账户网上银行操作员。
2. 采用用户名、密码登录网上银行的电子对账,乙方必须成功注册广西北部湾银行网上银行,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与甲方对账,乙方授权、指定对账人员。
3. 甲方应在对账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银行电子对账系统向乙方发送待对账信息。
4. 乙方应在收到待对账信息后及时核对账务,十日内通过网上银行电子对账系统向甲方反馈对账结果,余额不符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查询并反馈不符款项,甲方协助核对账务。
5. 乙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的,甲方视同乙方默认余额核对相符,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 若甲乙双方选择纸质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1. 邮寄对账方式
(1)甲方应在对账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完成对账单制作,并根据乙方提供的有效地址寄送对账单,自寄出之日起6日后视同对账单已经送达乙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对账联系方式,因乙方提供对账联系方式有误,导致甲方无法寄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 自助对账方式
每月5日前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ID卡(或凭账号)、密码登陆自助回单打印系统自行打印对账单及对账单回执。
3. 乙方每月在通过以上途径取得《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时(邮寄账单自寄出之日起6日后视同对账单已经送达乙方),应及时核对账务,并于30天内将对账单回执联送回甲方。未返回对账回执的,甲方视同乙方默认余额核对相符,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并在对账单回执上加盖(请在□划√,未勾选的,默认为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
□账户预留印鉴(或)
□单位公章 (或)
□单位财务专用章
其中,余额相符的,应在该对账单回执上予以确认,不符的,必须注明不符款项。
4. 乙方在对账过程中存在未达账项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查询;对账单回执反馈对账不符、加盖的印章与签约预留的印章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反馈对账单回执,直至对账相符及印章核对相符。
5. 如乙方未及时反馈对账单结果,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电话、上门或短信等方式提示乙方按时履 行对账职责。且乙方同意甲方对不具备继续正常有效使用条件的乙方账户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八、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方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十、 协议的变更
1. 乙方需变更对账方式的,须向甲方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协议。
2. 乙方采用网上银行对账方式的,如注销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则甲方中止提供网上银行对账服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对账方式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将对账方式变更为纸质对账。
3. 乙方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对账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需要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4. 因乙方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 本协议由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乙方对账账户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的,甲方有权中止该账户的对账服务;在账户恢复正常状态后乙方应继续配合甲方完成对账工作,协议继续履行。
3. 当且仅当本协议中所有账户均已销户或变更至其它对账协议时,本协议终止。
十二、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 其他事项
十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
款说明。签约各方对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