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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章程范本2

2024-07-18 来源:独旅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xx市粮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xxxxxxxxxxxxx(缩写:CQAGS)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粮食、油脂、油料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及相关业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业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油企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维护粮油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油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油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下同)xx市商委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xx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粮油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粮油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建议,促进粮油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三)调查研究粮油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油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相应的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促进粮油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区域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质交流等各项活动,发挥粮油行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结合粮油行业特点,建立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企业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八)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

  (九)建立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调解会员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本会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义务。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粮油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单位挂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届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3。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仿真、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规章的情况。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旅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业务指导部门或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纪要应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在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xx年3月19日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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