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为 ,租赁面积为(□全部/ □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租赁部位为 。
2.2、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约定居住人数为 人,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3.2、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3.3、租期届满后,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期届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
4.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4.2、乙方应按(□月/ □季/ □半年/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为 年 月 日;以后乙方应在本次租金到期日的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支付方式为 □现金/ □转账/ □ 。
4.3、甲方应于收到租金 日内向乙方出具租金发票。
4.4、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高租金标准。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
5.1、房屋租赁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房屋交付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5.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可抵扣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在房屋返还时如数返还给乙方。
5.3、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 (7)垃圾费;(8)上网费;(9)车位费;(10)室内设施维修费;(11) 。
5.4、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交付和返还
6.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验收。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需经双方确认后,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
6.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 日内返还房屋。甲乙双方应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6.3、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内。
第七条 房屋维护和维修
7.1、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7.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丢失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①擅自变更房屋租赁用途;②更改水电气管线设施;③占用消防通道;④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等有害危化物品;□添加大功率电气设备;□使用罐装液化气; □ 。
违反约定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人身安全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需要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赁期届满,乙方所增加的设施和装修的剩余价值按下列约定处理:
□ 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 维持现状,增加的附属设施、装修的剩余价值归甲方所有;
□ 。
第八条 转租和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
第九条 合同解除
9.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9.2、因房屋征用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9.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3)装修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限量规定严重影响乙方身心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 日的。
(2)欠缴其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制造治安、消防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人的。
(7)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2款约定,擅自增加居住人数的。
(8)
9.5、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登记备案
10.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 □甲乙双方共同/ □甲方/ □乙方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或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0.2、租赁期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由甲乙双方在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4、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导致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5、租赁期内,非本合同约定情况,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与乙方协商一致,退还乙方预付租金,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1.6、租赁期内,非本合同约定情况,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1.7、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造成他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1.8、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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