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汉族,X年4月11日出生,住所:xx省xx市xx区xx区康怡居X座号。
代理人:曾律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系xx市纺织加工厂业主,地址:xx市xx镇东山村育才路,电话: 。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225.2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至全部还清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69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以xx市万江纸管厂(该厂未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名义与被告开展业务活动,原告共向被告销售了总价值9225.2元的纸筒,被告如数接收了原告所销售的全部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贷到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没有付款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律师,律师事务所
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