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可以买飞机票,因为乘坐飞机属于非生活或者经营所必需的消费,是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之一,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会将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行为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具体为:
1、被执行人在选择乘坐的交通工具上,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以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在租赁场所办公时不能选择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
5、只要是非经营必需车辆都不能购买;
6、不能存在旅游、度假等高消费行为;
7、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8、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相关产品;
9、不能有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存在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