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说明排水地点、水质情况); 2、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 3、厂区或小区排水平面布置图,雨、污管线的纵断图或者断面图。 排水出口与市政管网连接图,注明比邻道路及周围环境名称。 厂区墙外与市政检查井之间设置已备取样和安装流量计检查井。 注明管道(渠)管径(尺寸)及管底标高; 4、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布置图; 5、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仅限于工业项目); 6、环境评价或者环境评价批复; 7、申请人 身份证 及法人委托书; 8、环保局颁发的试生产许可或者水质验收报告; 9、《城市排水许可许可申请表》。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