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产评估费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根据房屋总价不同区间,评估费率也不同。评估费由申请评估的人预交,通常是原告或被告预交。法院在受理评估业务时,需要明确评估目的和制定工作计划。实地查勘和收集资料也是评估工作的关键步骤。最后,撰写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最后一步。
法律分析
房产评估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对于房屋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包括100万元)的情况,评估费为房屋总价的0.42%;
2. 对于房屋总价在100万元到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之间的情况,评估费按照梯度累进的方式计算,费率为0.3%;
3. 对于房屋总价在500万元到2000万元(包括2000万元)之间的情况,评估费为房屋总价的0.12%;
4. 对于房屋总价在2000万元到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之间的情况,评估费按照梯度累进的方式计算,费率为0.06%;
5. 对于房屋总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情况,评估费为房屋总价的0.012%。
二、房产评估费谁付?
房产评估费是申请评估的人预交,如果是原告申请原告预交,如果是被告申请被告预交。人民法院要求鉴定机构移送鉴定的时候,有申请人的申请书复印件,还有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意见表,上面都有申请人的资料和联系方式,鉴定机构会直接联系申请人。
三、法院房产评估流程如何规定
法院房产评估流程如下:
1.明确评估基本事项明确评估目的。在受理评估业务时,通常由委托方提出评估目的,并将评估目的写在评估报告上。
2.制定工作计划。
3.实地查勘收集资料。实地查勘是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步骤,并要做记录。
4.测算被评估房地产价格。般以一种评估方法为主,同时以另一种或几种评估方法为辅,以求互相对照和检验修正。
5.综合分析确定评估成果。
6.撰写评估报告。
拓展延伸
根据《房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产评估费按照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因此,房产评估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已经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若违反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