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通过诉讼取得遗产继承权
1、单独地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
2、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通过法院分割到了遗产,当然便取得遗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相关诉讼需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需要带上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哪些人享有遗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以外,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合法指定的继承人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人,都享有一定的遗产继承权。
三、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由此可知,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继承人将丧失遗产继承权,不得参与遗产的分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