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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还是交付?

2024-07-21 来源:独旅网

法律分析: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车辆所有权在物权性质上属于特殊动产所有权。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当事人交付之日起生效,登记仅作为公示要件,如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并不是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对普通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应尊重双方约定,只要双方约定符合合同法的约定,就应确认该约定的效力;对不动产及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则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现行法律未对所有权保留的登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并不是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对普通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应当以双方的合意为准,只要双方的约定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确认其效力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使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主体不一致。此种制度的最大缺点在于欠缺公示性,第三人不知悉标的物的权属状态。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的登记问题未做具体规定。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并不是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对普通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应尊重双方的约定,只要双方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确认该约定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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