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地人员在北京市开办企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落户:
1、连续3年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在北京市购有住房的。
3、无犯罪记录,没有被通缉、侦查的。
4、企业连续3年年均纳税达到80万以上的。
5、企业职工中北京人口连续3年达到100人以上的。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四条 入户申请人申请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在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三)没有犯罪记录并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
(四)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300万元;
(五)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90%以上。
第五条 入户申请人申请第四条所列地区以外的区、县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下列条件:
(一)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4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150万元;
(二)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