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原件、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4、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5、新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原件、复印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等);(验证后退回原件)6.换供的个人路料其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