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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管理制度[][修改版] 篇4

2024-07-18 来源:独旅网

  第六人民医院病案借阅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本院病案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病案的借阅使用作如下规定: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

  二、在符合病历借阅规定的范围内,由本院医务人员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三、借阅使用范围:

  1、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参考调用;

  2、病例讨论、会诊调用;

  3、科研、教学调用;

  4、医疗纠纷调用;

  5、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调用。

  四、借阅使用期限:

  1、再次住院参考调用及科室病例讨论、会诊调用的病案借阅后三日内归还;

  2、科研、教学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归还;

  3、医疗纠纷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纠纷解决完毕后及时归还;

  4、职称晋升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职称晋升完毕后及时归还。

  五、病历质控及完善工作一律在病案室进行。

  六、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病案,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应妥善保管,按期归还,如有遗失,每份扣罚20xx元。

  七、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追回未归还病案。

  第六人民医院病案(病历)复印制度

  一、由病案室全面负责全院病案(病历)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病案科有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印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三、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于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工作证明后予以协助。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案(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输血治疗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六、患者在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需由患者本人告知主治医师,并在提供的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上填写书面申请,由医务科审核同意后主治医师方可安排医务人员携带住院病历到病案科复印相关的病历资料。

  七、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资料经申请人及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病案科加盖证明印记。

  八、病案科应设立病案(病历)复印登记本,按照规定收取复印或者复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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