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故意以金钱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嫖娼者牵桥搭线。引诱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是指故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是指为卖淫人员和嫖娼者牵线搭桥,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罪时选择性罪名,上述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但如果全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