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1、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
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