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程序的规范化需求。民法典对赠与撤销权行使程序未明确规定,导致行使方式和途径随意,容易混乱。因此,有必要区分任意性、法定性和授权性的行使方式,并明确限制默示方式的适用。对于任意撤销权,明示或默示方式、法院或仲裁机构都可行使,但对默示方式要进行限定。对法定和授权撤销权,仅可通过明示方式或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排除默示方式。这样可以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避免混乱和误解。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二)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程序及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受赠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这一权利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首先,受赠人应当书面通知赠与人,明确表达撤销合同的意愿。其次,受赠人应当确保通知的送达,并保留相应的送达证据。接下来,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支付相应的赠与财产的价值补偿。受赠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确保行使时效,避免超过法定的时限。此外,受赠人还应当注意与赠与人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总之,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注意相关的法律事项,以确保权益的有效保护。
结语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程序需要明确规定,以避免任意性和混乱。对于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应限定默示方式的适用,并重视赠与物的交付和转让情况。对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应明确行使方式为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受赠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书面通知赠与人、确保送达及保存送达证据,并注意行使时效和与赠与人协商解决争议。遵循合适的程序和法律事项,有效保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