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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违法票据承兑罪的法律认定

2024-07-24 来源:独旅网

违法票据承兑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应追诉个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单位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该罪的犯罪特征包括侵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信誉,主体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一般为过失犯罪,但也可能是故意行为。

法律分析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是什么?

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对违法票据承兑罪的行为认定是怎样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对违法票据承兑罪的犯罪特征是怎样的?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结语

违法票据承兑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此罪行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则将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对此罪行的认定基于个人或单位对违法票据的承兑、付款、保证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或一百万元以上将予以追诉。违法票据承兑罪的犯罪特征包括侵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信誉的复杂客体、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特殊主体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一般属于过失犯罪,但也可能存在放任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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