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赠与合同的定义和成立要件。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予以接受所订立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的意思达成一致才可以成立。赠与合同是一个双务合同,需要双方的意思达成一致才可以成立,每一个合同的成立都是需要一定的要件的,赠与合同也不例外。
法律分析
1.合同未能达成成立。
2.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而受赠人予以接受所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一方面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需表示接受。所以,赠与的一般法律程序即签订赠与合同,而非做单方面的赠与文书。
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是一个双务合同,需要双方的意思达成一致才可以成立,每一个合同的成立都是需要一定的要件的,赠与合同也不例外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成立后,对方拒绝接受赠与,应对策略有哪些?
赠与合同成立后,对方拒绝接受赠与,应对策略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可以催告赠与人行使受赠权。如果受赠人经过催告后,在六个月内仍不领取赠与财产的,赠与财产归赠与人所有。因此,受赠人应当催告赠与人行使受赠权。如果受赠人没有催告,则视为受赠人放弃受赠权。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受赠人具有悔权,即受赠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赠与。因此,赠与人在对方拒绝接受赠与后,可以采取催告受赠人领取赠与财产或者行使受赠权,或者在受赠人具有悔权的情况下,向受赠人主张悔权。
结语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意思达成一致才能成立。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之间的相互赠与,也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之间的赠与。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因此,赠与合同的签订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