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以下比例分段累计缴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缴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缴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