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储蓄存款利息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常被简称为利息税。早在1950年,原政务院曾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税,后来为了鼓励居民增加储蓄而停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的势头。为了拉动内需,刺激居民消费,1999年起,将《》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目前,有的观点认为利息税对储蓄和消费的影响作用不大,建议取消利息税。笔者认为,利息税是否应该取消不应仅仅考虑对储蓄、消费的影响,而应从优化个人所得税制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一、利息税的作用与功能税收制度的设计不应造成同性质收入的税收差别。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之初,对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股息、红利等一般性投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对股票等投资行为和银行储蓄产生非中性影响,不符合公平原则。股票等其他投资行为从经济学意义上讲也是居民的储蓄(即收入减去消费),从积累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的角度看,一般性投资是稳定的积累,而银行储蓄不稳定,它随时都可能被变现,转为消费,给未来造成需求膨胀的压力,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由此分析,对储蓄存款利息和股息、红利等均征收个人所得税更符合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开征利息税后的实践证明,利息税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刺激消费的作用。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说认为,理性的消费者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不是根据现期的暂时性收入,而是根据长期能保持的收入水平(即持久收入水平)来作出消费决策的。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由于大部分低收入居民对未来新增收入并不乐观,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够完善,考虑到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的未来支出,居民对未来预期不确定,不会因为征收利息税而改变存款意愿。近年来有关政策变化和储蓄存款余额变动情况,可以充分地证明这一点。1996年~1999年,我国连续7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但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仍然很快(1998年比1997年增长17.1%)。后来,虽然开征了利息税,但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拉动内需、刺激民众消费的作用。相反,近几年来,居民储蓄存款仍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国家统计局近年来统计公报显示,1999年开征利息税前后,存款余额一直处于增长,只是2000年前增长速度有所下降,但近年来又呈上升态势,2006年全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高达161587亿元。可见,利息税对储蓄存款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税收的首要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同时,通过税收还可以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运行。分析利息税的利与弊时,不能过分地放大利息税调控经济的作用,组织收入才是开征利息税的首要功能。开征利息税后,国家每年有几百个亿的收入,2006年达到459亿元,形成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将这部分收入以专项资金的方式用于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福利,可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调控经济运行看,利息税对消费的影响不大,征收意义似乎不大。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看,目前我国居民储蓄结构中,储蓄存款的8成集中在2成高收入者的手中,通过开征利息税进行调节,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少数人收入畸高而形成的收入悬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有一种观点认为,收入高者投资渠道广泛,而收入低者才会将货币资产存入银行,利息税反而会造成新的收入差距,这种观点也有待商榷。居民选择投资方式虽然规避了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但对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如因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而获得的分红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无论是投资还是存款都对收益征税,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范围更加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