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