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正规合同,因为签署的预售合同基本都是在商品房预售时出现的,这种合同一般都是在新建商品房尚未完工,开发商在售楼部进行预售房屋时使用,一般签署这个合同之后,开发商会将该合同拿去对应的房管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所以不论是预售合同还是正式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签署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未办理备案登记,合同不因此无效。但当事人约定备案登记为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即使房屋已交付第三人使用,该合同也无效。由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低押给第三人或者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