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于各地居住证办理所属机构不同,当地社区是否可以办理是需要公民电话或者直接前往咨询。
一、办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办理材料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第九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办理费用及时间
(1)办理费用
首次办证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每证 20 元工本费
(2)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延长至不超过 30 日)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