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物权法71条处罚是什么?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从物权法的立法本意看,本条是尊重业主对住宅改为商业用房(即俗称的“住改商”)的自主选择权,是尊重民法的自由、平等之理念。但是该条同时规定须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这样在《物权法》实施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业主在“住改商”时,为了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必须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合法经营。但是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是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作为审批条件之一;二是业主“住改商”时并没有妨碍相邻业主,相邻业主却以此规定滥用其权利时,也侵害了“住改商”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该条应明确界定何为“利害关系人”。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并提出一点建议。一、该条实施是保护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目前,有的业主“住改商”后经营歌厅、餐厅等,给居住小区带来诸多弊端,危害性大。首先是此类经营时间不固定,直接影响到小区居民的生活休息;其次,由于出入的人员多且复杂,将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治安环境;三是经营场所产生的垃圾、油烟等影响了小区的卫生环境;四是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如车位紧张、电梯拥堵、超负荷用电等,扰乱了楼内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降低了住宅硬件配套设施的使用寿命。此外,一些行业管理部门也反映,除了对卫生环境和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影响,许多“住改商”店铺普遍存在经营证照不全、货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由于店铺一般位于住宅小区内,给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困难。由“住改商”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许多业主怨声载道,对此业主们也无可奈何。这样解释大家懂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