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到户口本的情况如下:
1、办理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手续,需要当事人户口本;
2、购房或卖房,需要当事人出具户口本;
3、证明亲属关系,办理继承,赠与等需要户口本;
4、孩子建档,办理出生证明,落户,入托,上学,等需要户口本。
立户口本的步骤如下:
1、户主或者本人应该要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中心,或者到可以办理户籍的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本,具体如下: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2、公安局办证中心或者派出所核实后就会发放户口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