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随母方抚养,哺乳期后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但父方有特殊情况可要求抚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可随父方,无不利影响可准许。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均要求抚养时,考虑绝育、生活时间、其他子女、健康等因素。父母条件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可优先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应被考虑。父母协议轮流抚养可准许。离婚后抚养权问题需咨询法律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法律约束,尽量减少自己的法律错误,有关的当事人会进行一定的了解,但是具体的操作程序,如果自己不能明白,最好的方式就是进行合理的咨询,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从而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结语
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涉及法律约束,我们应该注意遵守法律规定,以减少法律错误的发生。当事人应该对相关法律有一定了解,但如果对具体操作程序不清楚,最好的方式是寻求合理的咨询。这样可以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重要的法律保障,从而减少利益损失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