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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来源:独旅网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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