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根据《刑法》第178条,伪造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者,可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伪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者,可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单位犯罪时,单位和负责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伪造或者变造国家有价证券;二是故意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三是情节严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行为,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刑事处罚方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同时,被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对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法律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以保护国家有价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秩序。
结语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规,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8条,对于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